1、(1)记名背书,或称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加上背书人签字。
2、(2)空白背书,或称不记名背书(Blank Endorsement):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只有背书人签字。经不记名背书的票据如继续转让,方式有三:① 仅凭交付转让;② 继续作不记名背书转让;③ 转作记名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不允许汇票作空白背书。
3、(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限制性背书能禁止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汇票。凡做成限制性背书的汇票,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4、(4)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是指背书时附带一定的条件。附带条件只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约束,爵奏笆棚与其他当事人无关。由于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命令,因而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行为本身有效,即该汇票权利转让仍然有效。英国《票据法》则规定允许背书附有条件。
5、(5)委托收款背书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通过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委托被背书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汇票权利的背而汨逅刽书。委托收款背书具有两个特点:① 背书人没有转让汇票的权利,只是赋予被背书人代理权;② 被背书人没有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但是可以继续进行委托收款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