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既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要成立一个犯罪,必须具备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律师可以将辩护方向分为无罪辩护方向和有罪辩护(罪轻辩护)方向。通过对罪与非罪的判断,可以把握辩护的大方向,确定辩护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且罪与非罪也是委托人及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然而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在移交人民法院的案件中,能够成功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极少,对于律师来说,进行无罪辩护的难度较大,挑战性较强,因此在确定无罪辩护方向时需要更加谨慎对待,需要在更加有把握的条件下方可采用此种辩护方向。
2、二、无罪辩护无罪辩护,顾名思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无罪辩护应当着重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本身进行辩护,既侧重实体性辩护。无罪贯断柴垸辩护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起诉的罪名仅有一个的无罪辩护,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无罪释放。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起诉的罪名为数罪,此时的无罪辩护相当于减少了罪的数量,将数罪的其中几个罪名辩为无罪,因而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辩护时,仍然可以在定量方面穿插适当无罪辩护技巧。1、实体性辩护从实体性角度来看,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身进行考量,倘若不符合起诉罪名构成要件中的一项或数项,即可成立无罪。如某甲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人民法院,然而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案发当时甲并不在案发现场,即甲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故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然而由于律师取证的诸多限制,且公诉机关在移送案件之前对案件的证据关联性及犯罪事实都基本查证属实,因此要掌握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十分困难的。除可以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体性辩护外,还可以以刑事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然而其中的难点也显而易见,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事件的不可预见性的证明等,通常会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因此在对法定免责事由进行说明时,仍然需要律师掌握足够的证据,对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的把握。2、程序性辩护无罪辩护的程序性辩护可以从证据方面着手,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据证明力不足,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等,也可以从侦查、公诉、审判行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着手,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贿受贿等。无罪辩护中最为重要的是实体性辩护,在中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审判情形下,程序性辩护在多数情况下为实体性辩护的辅助手段。针对当前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取证困难等问题也阻碍了其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注重审判程序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今后律师的辩护活动中对程序性辩护也应逐渐侧重。
3、三、有罪辩护(罪轻辩绻栌泌氘护)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多以有罪辩护,即罪轻辩护为主。与无罪辩护类似,同样可以从犯罪籁缰汾秘构成方面进行辩护,即从案件的性质着手,也可从定量方面着手,如犯罪事实、非法所得金额、罪名数量、刑期等。1、定性与无罪辩护不同,有罪辩护方向的前提是已经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所谓定性是“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定性问题,而非“罪与非罪”之间的定性问题。刑法所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中,很多罪名在构成要件中存在十分相似的地方,如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往往一个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不止一个,存在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等多种情况。而在数个罪名中的法定刑有高有低,因此要为犯罪嫌疑人做罪轻辩护,可以将罪重的罪名辨为罪轻的罪名,也能够达到罪轻辩护的目的。2、定量定量方面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数量,二是情节。数量包括犯罪事实、罪名数量、非法所得金额等方面。减少犯罪事实,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减少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案件数量、行为数量等;减少罪名数量,如前所述,其中穿杂着无罪辩护的相关技巧,针对罪名较多的案件,将公诉机关原本指控的罪名减少,对所指控罪名中的一个或数个罪名做无罪辩护;减少非法所得金额,即在以金额定罪量刑的案件中,在非法所得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对金额进行适当减少,以达到减档法定刑等的目的。在有罪辩护中,对于犯罪情节的考量十分重要。罪轻情节包括两方面,即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包括:(1)就主体而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2)就犯罪形态而言:从犯,预备犯,未遂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3)就犯罪后的态度而言:自首,立功;(4)就法定免责事由而言: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5)其他减轻情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数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犯罪情节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从轻或减轻刑法的酌定情节包括:(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的损害结果;(5)犯罪侵害的对象; (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的态度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由其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辩护方向的确立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可以更加有条理地处理案件,把握案件的最终走向,从而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因此,确定辩护方向是刑事辩护律师重要的功课之一。随着侦查审判阶段的不断推进,及时改变策略,维护好与委托人、公诉人、法官之间的关系,对于案件都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