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有罪,但永远不会因为自己的欲望和思想而有罪。”让孩子懂得,他/她有权在脑子里有最可怕的思想和愿望,这不是“恶”,这是正常的事情,人人都有这类念头。但是不能把这些想法变成行动——因为人可以什么都想,什么都说,但是不能什么都做。
2、如果违反了一项自己不知道的禁令,是无罪的:禁令和其他所有东西一样,需要学习才能掌握。但是,如果明知禁令存在,却继续违反,便是有罪的。
3、不能把人等同于他的行为。我们可以(也应该)向孩子说明不能在超市偷东西,如果孩子做了,可以训斥;如果再次违反,就要惩罚。但不能把孩子当成小偷,不能因此证明孩子灵魂里有阴暗的东西。应该谴责的是行为,不是人;惩罚的是错误而不是犯错误的人。
4、不要利用感情要挟孩子。没有必要用爱或尊重当筹码:“你让我很痛苦”,“你让我失望”,等等。这么做既愚蠢又让孩子感到内疚:没有人是因为害怕警察哭才在红灯前停车。父母好比警察,孩子才不会害怕父母被气得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