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条,规定如下:
1、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2、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3、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4、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6、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受党员。
扩展资料
直接接受党员的注意事项
据了解,可以直接接受党员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有的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因工作关系,不宜在支部公开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情况,只能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内部掌握,直接发展为党员。
2、少数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某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讨论,接受为党员。
3、追认党员,只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才有权批准。
中央直接接受党员,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受党员,必须由省一级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受党员的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