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香港本地就业的雇员必须缴纳薪傣税,不管他们是否属香港居民。对于完全在香港以外工作的雇员来说,有一项特别免税法令,可对其境外收入不予征税;并规定:回香港探视的雇员,可给予至少60天的免税期(在本财政年度结束之前的60天以内)。相反,受雇于香港之外的非香港居民(即:他们的雇佣合同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谈判、签署及执行的;而他们的雇主却足居住在香港以外的香港居民),若利用长时间访问香港的期间(累计超过60天)在香港打工,其所得收入将按一定比例纳税。
2、雇员在香港以外提供服务所获收入也勿须缴纳薪俸税,只要他们已根据驻在国有关规定在当地上缴了收入所得税。某些个人若受雇于非香港居民的雇主、并在香港以外的地点工作,他们则不必就其收入所得缴纳税收。对那些受雇于非香港雇主、但却在香港工作的雇员来说,他们的总收入可在“日进日出”的基础(通常称为“时间基础”)上按比例地划分。利得税以同样的方式征收于香港居民和非香港居民的收入,并且都以有关法令为衡量尺度。
3、薪俸税征收于就业所得收入,其中包括:工资、假期薪金、佣金、奖金、退职金、收费、国外服务津贴、生活指数津贴、香港工资税赔还和教育津贴。若雇员居住地由资方免费提供,或者雇主为雇员支付全部或部分房租,雇员所得到的这类租金补贴将被认为属于收入。这类租金补贴的价值被认为占雇员其它总收入的10%。补贴价值若低于这一比例,将被视为雇主为雇员提供的住宿设备补贴费。雇员从资方得到的租金支付越少,补贴的价值就越低。
4、在香港从事贸易、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独资经营者,须就其在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缴纳利得税。纳税标准与公司一样,但与公司不同之处在于:在蒙受亏损之时,个人将比公司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独资经营的个人所蒙受的亏损须接转下去,并只能用今后赚取到的同类利润予以抵销。但对公司来说,亏损可通过从其它来源赚取到任何利润予以抵销。当前,个人缴纳利得税的税率为15%。
5、香港土地与建筑的非公司租赁业主,须就其出租土地和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包括保险费)缴纳财产税。收取财产税的标准秘率为:在租金收入的80%当中征收15%作为税款上缴。这祥一来,实际税率为12%。对租金收入中的20%不予征税,以便正确反映出租赁费用。将实际租赁费用加以克扣是不允许的。需支付抵押利息的个人,可选择将各种须缴纳的税收合并评定的方案,以便减免应支付于净租金总额的利息。作为住宅占有的财产勿须纳税。作为经营目的占用的财产,只要经营产生出的利润须缴纳利得税,财产本生就可免于征税。即使财产税已支付,也能以经营产生的利得税予以抵销。
6、资本收益在香港勿须上税。准予扣除的费用:在生产可评定收入过程中所支出的全部、专用及必要的费用,准予从应缴纳薪俸税的收入中扣除出来。用于生产可评定收入的工厂和机器,可要求得到资本减免(有专门为公司设定的、关于设备成本折旧的税务减免率)。设备的初步与年度折旧税务减免,独资公司都可享受到。慈善捐款在一定限度内也可免税。私人开支是不能免税的。
7、纳税人及其配偶、子女及眷养亲属都可享受到个人津贴。免税项目(1)由雇主免费提供给雇员的休假帐单或旅行开支,只要它们确实用于休假旅游,就可免于薪俸税。(2)根据批准过的退休计划得到的任何收入(除养老金以外)都可免税。
8、从前的法律规定,妻子是家庭成员之一,而丈失承担一切纳税名义。但在1989至1990年间,开始了一种对已婚夫妇分别征收薪傣税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配偶双方独立负责各自所有与纳税有关的事务,其中包括提交税务申报单、申请津贴、解决有争议的税务评定及按期纳税等。实施新制度后,夫妇双方分别纳税,比以前仅由男方缴税时要少支付税款。不过,如果夫妇任何一方的免税额超过其收入,这时另一方仍须纳税。如果分开评税使他们缴纳更多的税款,夫妇则可选择合并评税。
9、外国人纳税的信货:除了给予某些英联邦国家有限的税务减免之外(实践中很少运用),香港通常不为外国人纳税提供信贷。但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缴纳香港赋税时可打一定拆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