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解读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有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双方要签订的抵押合同要有效。②房屋抵押人要有房屋的处分权,也就是说做出房屋抵押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③房屋抵押的要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 参考案例 甲向乙借款,丙作为担保人,和乙约定用自己一套房屋抵押给乙担保该笔债务。乙丙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乙丙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随后丙将自己的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乙保管。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 上述案例中,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乙丙虽然没有办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乙丙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抵押权没有设立。乙可以请求丙办理抵押登记。
3、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捋杏野卫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