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医疗期与劳动关系

 时间:2024-10-14 11:40:18

l.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l条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劳动关系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达成的解除协议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被撤销或者属于无效协议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工作强度、工作能力上超过原工作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5.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延长至医疗期满终止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6.劳动关系双方就医疗期待遇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低于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补足差额;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应当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般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的医疗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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