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10-14 04:50:10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筛觐子裆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全国人大带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节录)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本罪立案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肯荟卯混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这里的“消费者”,既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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