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刽五魇哓三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