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当事人可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3、当事人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坚持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关才能作为证据保全的主体,不仅会给人民法院和国家公证机关造成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也会极大地影响证据保全制度在诉讼证明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影响司法证明中的证据运用。重庆邮电大学电子数据保全中心第三方保全机构为我国证据保全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