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表述为“特殊、优先保护”,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的执法者以及公共事务管理者对这一理念的理解仅停留在口头上,内心深处仍坚守着非常错误的理念,即“养孩子、管孩子是父母的事”。因此,在制度建设、资源分配、公共设施建设规范等各个方面,未成年人都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严重影响了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
2、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在硬件上保证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配备相当数量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应当在软件上负有危险预防义务,法律猫指具有对不安全因素的明确警示或说明、劝告、协助、保护的义务和对危险源的消灭义务,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还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等。找律师网指尽管道路中心设有一些隔离护栏,但不表示隧道管理者已经尽到其全部管理职责,鉴于现场勘查到的情况,可以认定隧道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本案隧道管理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