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有什么具体区别

 时间:2024-10-15 16:16:53

(1)在合同债务承担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在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单方面表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无论哪种情形,均无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2)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了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不过是债务履行的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3)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救济途径不同。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主体发生了变化,应由第三人(适用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有什么具体区别

扩展资料: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的“当事人约定”一般理解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因此,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是指债务人告知债权人,由第三人自愿代替其履行债务的行为。

而债务承担是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主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部分或完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共同或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是自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并不替代债务人的合同义务或与债务人一起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要承担合同义务,在债务完全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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