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他人产品自己进行加皤材装肢工成同一类产品出售只要告知买家商品的实际情况是不算侵权的。
明确告知买家商品的实际情况是不算侵权的,这时候的商品性质发生了变化——二手滞蹁葑寒商品。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实际上证明了二次销售商不存在冒用商标的主观故意,澄清商品来源让客户不混淆,就免除了侵权的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